日前,CAS公布了孙杨案二审的裁决书。此后不久,孙杨团队也以《一封令人难以服的裁决书》为标题对此进行了回应。

结合裁决书以及孙杨团队的回应,本文对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基于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在整个检测过程中,当事各方的行为都并非是完美无瑕的(血检官除外,她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却遭受了不公的待遇),但最终埋单的是孙杨的职业生涯和声誉。

第一,兴奋剂检测团队的授权是否充分?

孙杨团队声明中阐述:“国际泳联专家组则认为,样品采集人员不仅应向运动员出示国际泳联对采样机构的一般授权,而且还应出示采样机构对样品采集组每个成员的个别授权,包括主检官、血检助手和尿检助手。”

该声明还专门强调:“那么即使主检官临时在街上随意征集一名血检助手和一名尿检助手开始样本采集,也是「合理合规合法」的行为”。

主检官出示了FINA(国际泳联)给IDTM(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的授权文件,这个并无异议。主检官同时向孙杨一方出示了可以证明自己资质的电子文件。

争议的焦点是根据ISTI(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所使用的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则,血检官和尿检官是否需要出示个人授权资质文件。

ISTI条款5.3.3指出,检测小组需要出示一个官方授权文件,同时主检官出示带有头像、姓名的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补充标识。在ISTI条款5.4.2(B.中,主检官及其陪同人员需向被检测人员出示5.3.3条款中所要求的文件。而且这里面特别强调了“themseL.es(他们)”,也就是说不止主检官。综合这两个条款,CAS仲裁庭认为,ISTI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要求血检官和尿检官出示资质认定文件。

CAS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专门厘清了“授权”和“身份证明”这两个概念,强调检测小组需要统一的“授权”,而血检官、尿检官需要的是“身份证明”。

第二,是否存在对运动员的隐私、人权、正当程序和权利漠不关心

孙杨团队提到了孙杨隐私和人权被侵犯,其中涉及到检测团队中的第四个人。这个人在CAS二审中被重点提及。那么,她是否涉嫌侵犯了孙杨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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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仲裁书在备注中明确表示,“第四个人(血检官的妻子)也在车里,显然是作为备用司机。然而,她没有参与血检过程,也没有参与尿检过程。”

在孙杨团队的回应中提到,“争议当晚一名无关的第四人参与检测,该第四人既并非采样机构工作人员,更未得到任何检测授权。”

在当晚当事各方签署的情况说明中,对这个人的身份有认定。在孙杨微博(后删除)贴出的这份文件中,专门强调了“一位是开车司机属于无关人员,其余另外三位工作人员进入房间。”

这个文件上既有孙杨、震的签名,也有检测团队成员的签名(该文件没有打码,检测团队成员的个人姓名均被披露出来,其实已经涉嫌披露他人隐私。孙杨后来主动删除了这一文件)。

从这份情况说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孙杨方认定该人士为无关人员。在二审中,再提及这位人士涉嫌侵犯孙杨的隐私,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主检官曾经建议,在尿检官监督孙杨排尿的过程中,由孙杨母亲来监督尿检官。孙杨是一名成年男性,他的母亲出现在尿检过程中并不合适,主检官的这一建议并不妥当。至于是否侵犯孙杨的人权,由于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很难做出准确的界定。另外,尿检官擅自拍摄孙杨的照片涉嫌侵犯了后者的隐私,毕竟这不是在公开场合。

第三、尿检官是否有资质,以及是否经过了充分培训?

关于尿检官,我们确知的事实是:1、他参与了二审过程,并进行了作证;2、他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3、他此前曾经参与过相关检测工作;4、他擅自拍摄了运动员照片,无论是IDTM方证人,还是WADA方证人,均认为尿检官的这一行为并不妥当。

至于尿检官是否接受了充分的培训?二审裁决书中界定“充分的培训”取决于所分配任务的复杂性。CAS仲裁庭认为,主检官只要开展极其简短的培训便可以使尿检官了解如何监督运动员排尿,“监督排尿并不是一门高深的艺术”。CAS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认同WADA的主张,认为“尿检官的培训仅需15秒即可囊括”。

孙杨团队则认为,“仲裁庭竟然支持了WADA关于在「15秒」内就能培训一名尿检助手的主张,而全然不顾该主张背后的荒谬和傲慢,也不顾WADA无视自己颁布的《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一整个附件D下关于如何培训与指导尿检官的数十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何保障运动员准备提供尿样、如何见证排尿、如何确保尿样完整性、如何遵守保密规定以及尊重运动员隐私等。”

15秒能否完成尿检官所需的充分培训,CAS仲裁庭与孙杨团队各执一词。从常理上来推断,尿检官的工作职责非常简单,以15秒来来认定尿检官没有得到“充分的培训”,甚至很难被公众接受。

孙杨怎么了,孙杨怎么不见了

第四、血检官是否有异地抽血的资质?

关于血检官的情况,我们确知的事实她接受过相关培训,且参与过兴奋剂检测工作。

在检测现场,血检官出示了身份证和护士证,但没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CAS仲裁庭认为,孙杨无权查阅血检官的护士证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后来呈递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显示血检官的注册地在上。孙杨团队认为,她异地抽血违反了中国法律,“虽然中国法律专家已经明确引用中国法下关于护士执业地点登记的强制性要求,仲裁庭仍然选择无视,认为中国法下对此并无任何规定”。

ISTI确实提到了血检官需要符合当地的标准以及法规。中国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也规定“需在注册地从事护士(nursiNg)工作”。CAS仲裁庭质疑,护士工作是否能与兴奋剂检测中的抽血划等号。

孙杨方证人裴洋教授在“没有援引任何中国法律条文的情况下”(二审仲裁书原文)指出,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可能”包含公共服务的属性。但是关于兴奋剂检测是否属于公共事件,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

CAS仲裁庭同时认为,裴洋教授的证词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这也是无法据此认定血检官违反中国法律的重要依据。

孙杨怎么了,孙杨怎么不见了

以武汉疫情期间为例,各地护士前往支援,存在异地执业的情况,显然无法都进行护士执业资格的变更。这可以被解读为公共卫生事件范畴内,护士执业资格具有更多...活性。而兴奋剂检测被理解为公共卫生事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在CAS第一次庭审中,裴洋教授曾经被问及如果血检官违反了中国法律,她是否会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他当时未置可否。

第五、各方是否就放弃这次检测达成了共识?

孙杨方认为,“主检官、血检助手、尿检助手、孙杨和巴震医生共同签署了一份由巴震医生起草的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各方同意放弃样品采集行动。如果当晚的样品采集已经被合意放弃,则仅凭这一点,孙杨就不应对所谓的ADRV承担任何责任。”

在之前的相关文章中,我已经阐述过,这其实是一道高中阅读理解题。在《情况说明》中得出的结论是:“所以无法完成本次尿检和血检(已采血样本也不能带走)。”

无法完成本次尿检和血检”并不等同于“检测人员主动同意放弃了此次检查”;“无法完成”的原因也有很多种,“检测人员主动放弃”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可能是不被允许带走、血样已被破坏等。

第六,血样是否在主检官的建议下被破坏?

孙杨团队声明中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但在我看来,这其实是可以质疑的一个细节。

孙杨方认为,他们是在听从了主检官的指令后,最终做出了分离血样的举动。主检官曾经对孙杨方说过类似的话——“如果你能取出血样,就干吧(if you are able to taK. the blood Sample, go ahead,)”、“你自己想办法(you find your way)”。

CAS仲裁庭认为,在数小时的拉锯战中,主检官曾多次提醒孙杨,如果不让她带走血样则涉嫌拒检,而且提供了多个保存血样的建议。而在孙杨方提供的视频片段中,主检官前往查看血样器皿被破坏的过程中存在“步频加快”的情况。据此,CAS从逻辑上推演出,主检官不可能主动建议孙杨方去破坏血样。

双方陷入拉锯战的重要原因就是:主检官在其上级领导波帕的建议下,必须要带走血样器皿的外包装,而孙杨方又坚决不同意血样被带走。

孙杨方可以采取的一个策略是: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误会,孙杨方误认为主检官同意他们以破坏外包装的方式留下血样。主检官说法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但如果孙杨方只认定为对方就是给出了明确可以破坏血样器皿的指令,则很难让CAS仲裁庭信服。

而在全部过程中(FINA审判、CAS一审、CAS二审),孙杨方从未承认过自己存在任何过错、误解或者行为瑕疵。即便在孙杨团队最新的声明中也没有丝毫反省己方可能存在的错误、失误或者误解。如果孙杨方应诉策略调整为承认己方有误解或者过程中存在误会,争取更合理的禁赛期,可能不会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

然而,现在这一切都没那么重要了,孙杨用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声誉为这一切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