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涉黑案件,5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8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期间取保候审的16名被告人于9月22日被执行逮捕,至此,本案涉案的50名被告人已全部羁押于看守所。

旺堆彭措个人资料,旺堆个人简历

经审理查明和认定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部分犯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和武()、和武(小)等人通过有组织的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巨额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和泉、和志铁、建忠、格玛区匹、李定坤、段红新、余春晓、元丽新、王克、李卫涛、木海廷、此里旺堆、都吉扎史、左江南、西老白丁、和愿喜、王继贤、段国振、杨士干、张春龙、木向伟、胡志江、董桂林系该组织的参加者。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展开全文

2014年11月和武(大)伙同被告人和海泉共同出资设立正浩寄售行,以开展生活物品寄售及咨询服务为幌子,长期实施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活动。2014年12月正浩寄售行以高利向被害人王某非法放贷。因王某无力如期偿还高额本息,和武(小)联系建忠,伙同格玛区匹、段红新、此里旺堆、王继贤将王某非法拘禁于某酒店内,直至王某亲属王文某、熊某等人向和志铁偿还了借款后,王某才得以释放,非法拘禁时间长达5日。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15年1月,正浩寄售行以高利向某酒店合伙人杨艳某非法放贷。因杨艳某无力如期偿还高额本息,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和武(小)以向杨艳某讨要债务为由,指使他人免费居住在酒店内,指使李卫涛等人收缴酒店房卡,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杨艳某迫于无奈,将该酒店转让给被害人忠某。自2016年4月马忠某接手该酒店,和武(小)继续以向杨艳某讨债为由,指使李卫涛、段国振、和愿喜、王克、建忠、段红新、王继贤、和志铁等人多次免费入住该酒店。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和武(大)等人组织开设赌场,通过“合伙入股”形式,不断吸收、整合杨富、徐丽泉等其他开设赌场团伙,吸纳和八一、涂艾勇、蔡俊、李继成等人成为赌场“股东”,不断扩展、壮大规模。此外,被告人杨娅妮、宋英长期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收取高额利息,为赌场运营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熊丽英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部分犯罪

2006年10月,在某村入口处,被告人和武(大)与被害人刘国某因会车问题发生争执,和武(大)遂即打电话邀约潘道兵(另案处理)、伍丛云(已死亡)前来帮忙,和武(大)、邓晓波手持刀具下车后,和武(大)对刘国某实施殴打,邓晓波与赶至现场的潘道兵、伍丛云一起手持砍刀对刘国某进行追砍。经鉴定,刘国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法律释明】

旺堆彭措个人资料,旺堆个人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2年,和海泉以和志铁名义向被害人杨玉某借款,用杨玉某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担保。因杨玉某到期未能归还借款,2012年底至2013年初,和海泉指使和志铁,伙同木继平(另案处理)、和向军(另案处理)、木鹏程(另案处理)采用跟踪、尾随、入住杨玉某家等方式对杨玉某及家人进行威胁,迫使杨玉某将该房产出售给和海泉的女朋友杨某(现为和海泉的妻子)。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和海泉、木庄、木继茂在木汝龙(另案处理)的房屋内开设赌场,以打麻将及“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每隔七八天组织一次,木庄、木继茂、和海泉负责招揽赌客、和志铁负责“斗牛”部分的抽水。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法判决

被告人和武(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被告人和武(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和海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和志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李定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撤销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7)云07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李定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建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段红新、元丽新、余春晓、格玛区匹、王继贤、李卫涛、王克、木海廷、段国振、木向伟、杨士干、和愿喜、西老白丁、左江南、此里旺堆、都吉扎史、张春龙、胡志江、董桂林、徐丽泉、和春生、和绍勇、杨富、程兆兴、程三红、李云川、涂艾勇、李泽明、和八一、熊丽英、刘加兰、杨进康、蔡俊、侯立明、李继成、木继茂、邓晓波、木庄、侯丽中、张丽、和爱武、宋英、杨娅妮、颜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和海泉等人的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此外,2020年9月16日,玉龙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和海泉、木振根、和耀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涉黑案件。庭审和宣判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200余人到玉龙县人民法院旁听了案件审判。

丽江市委政法委 出品

终审:梁维东 初审:和云龙 编辑:姜莉萍

供稿:玉龙县委政法委

投稿邮箱:L.zfB.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