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学银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由于临沂市兰山区住建局相关领导有错不纠,严重渎职且有包庇之嫌,导致其390多万元的工程欠款至今无法讨回的情况。

李学银告诉记者,2007年8月28日,临沂市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其担任项目经理,为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承建产品展厅和活动中心两栋沿街楼,建设面积各为3300m2,共计6600m2。该工程临沂巨创公司没有进行招投标,也一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于临沂巨创公司资金短缺,该工程前期由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垫资,主体工程快完成时,巨创公司仍然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施工进展缓慢,至2012年底仍未竣工,特别是消防工程至今未安装,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令人不解的是,在2009年9月份,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竟然将未竣工的产品展厅、活动中心两栋楼通过了兰山住建局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兰山住建局出具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此时,验收报告上承建单位变成“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9日,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的孙荣华(法人代表孙宝得之子)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申请了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产品展厅、活动中心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370000WYS090011267。兰山消防队在工程未安装消防设施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2010年2月份,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兰山住建局和兰山消防大队提供的材料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

2011年6月11日,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向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贷款1950万元,抵押物为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沿街楼产品展厅和活动中心两座楼,包括17000平方米的出让地。

由于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工程款,2012年11月份,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6万元。随后,包括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在内的20多家单位也分别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山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各类欠款。

2013年7月9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396万元及利息,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参照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后,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上诉,2015年2月3日,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委托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将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的沿街楼产品展厅、活动中心进行拍卖,临沂市恒丰塑业有限公司以1871.13万元的竞价竞得。至此,如果按照法院判决书分配该拍卖款,应该是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拿走所欠工程款396万元及利息后,剩余款项由其他单位分配。

因为对该款项的分配方式存在争议,临沂市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临检民(行)监(2015)37130000118号民事抗诉书,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临民抗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15年12月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判决维持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欠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96万元及利息的判决,撤销原告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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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已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兰山区人民法院再审给出的理由如下:

涉案工程房权证是于2010年2月份初始登记,并于2011年5月5日进行产权变更登记,2011年6月3日聚盛公司便以涉案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兰山农合永兴支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相应的时间均为2012年12月26日之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取得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其他证据对房权证载明的事实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以房权证为准,因此,本院对原审原告关于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检察机关对孙宝得的调查,其认可该案工程在2010年已全部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权证登记,因其未将工程全部支付给李学银,双方产生纠纷,至2012年12月26日才进行协商。由此可见,这是在涉案工程以实际竣工情况下又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计算时间,已经竣工的,按照竣工时间计算,只有未竣工的,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计算。本案工程实际上在2010年已全部竣工验收。

据李学银讲,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就意味着这396万元的工程款他一分都得不到,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依据此规定,抵押权优先其他债权,该拍卖款需要先偿还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在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的1950万元贷款。且据他了解到的息是,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已经将该债权卖给了临沂市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更蹊跷的是,临沂市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临沂恒丰塑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名叫周鲁奇,系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岭村人。

李学银认为,兰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其优先受偿权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他超过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的期限”,而兰山区法院认定其超过期限的依据是按照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进行推算的。也就是说,李学银只有找出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不合法的证据,来推翻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所办理的房产证,才能够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李学银提供的资料显示,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顺利的办出房产证,兰山区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兰山消防大队办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份材料是关键,而兰山消防大队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前提,依据有关规定,也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兰山住建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李学银认为兰山区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报告,李学银给出如下理由: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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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并没有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虽然当时建设单位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给兰山住建局提供的资料上,施工单位均是“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但是苍山县人民法院(2009)苍民初字地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载明,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承认该涉案建筑由其承建,承认实际承建方是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且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民再初字第12 1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也确认了这一事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平衡点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既然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实际施工单位,那么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据此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施工许可证,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兰山住建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利用虚假材料取得的上述许可证及备案。李学银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兰山区住建局,希望兰山住建局撤销其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施工许可证。

根据兰山住建局2016年4月8日对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显示,针对李学银反映“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明确表示,涉案单位不是由其承建,实际承建方是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是:

经我局调查并要求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涉案建筑是否由其承建的说明,但该公司至今未出具书面说明。

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临沂致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说明涉案建筑的施工单位为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档案材料中没有涉及苍山县抱犊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材料。

对于兰山区住建局的如此答复,李学银认为兰山住建局不仅涉嫌严重渎职而且还有包庇之嫌,李学银告诉记者:“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法庭上明确承认自己不是实际施工单位,兰山住建局在回复上仍然遮遮掩掩,替其辩解,有错不纠,对于我提供的法院证明材料视而不见,无非就是怕如果彻查到底,追究责任时会拔出萝卜带出泥”。

因为李学银持续不断的举报,2015年11月30日,兰山消防大队针对李学银举报临沂巨创电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该两栋建筑均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且未按照规范要求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我大队已经对该建筑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办案中。”

李学银告诉记者,由于兰山住建局有错不纠,拒绝撤销其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要求,396万元工程款至今无法讨回。他已经倾其所有来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是至今仍有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无钱支付。他和老伴几乎每天都要面对前来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并且每位前来讨要工资的农民工所说出来的理由都让他无法拒绝,要么是家人有病,要么是孩子上学。

据悉,李学银已经向兰山区纪委、检察院递交材料,实名举报兰山区住建局严重渎职且涉嫌包庇。面对李学银的实名举报,兰山住建局将如何回应?事件的进展,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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